河南省民营科技园区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要求,为了做好全省民营科技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营科技园区是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建立的以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为宗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服务,或县(市)、区已经具有必要的基础条件,民营科技企业比较集中,产业特色比较鲜明,引领和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比较强的区域。
第二章民营科技园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三条:民营科技园区的认定条件是:
(一)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10家以上,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
(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有具体的发展规划和支持措施;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条件,不得占用耕地新建园区;
(四)园区内规模以上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了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骨干企业的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办、民管、民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民营科技园区的认定原则
(一)择优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审批条件的园区中择优认定省级民营科技示范园区;
(二)分步原则。认定民营科技园区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分期分批进行。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 由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的科技行政部门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 填报《河南省民营科技园区申报书》、《民营科技园区建设方案》、园区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开展园区建设以来的工作总结,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 收到申报材料后,由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由省科技厅下达批复文件并授牌。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民营科技园区实行分级管理,按省级和省辖市级(含扩权县、市)两种类型,分别由两级科技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民营科技园区工作,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全省民营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的政策、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 审查批准省级民营科技园区;
(三) 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 对园区建设实行动态管理,负责进行检查、监督、总结、宣传和奖惩。
第十条 各省辖市(含扩权县、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本地民营科技园区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二) 负责省级民营科技园区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