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知识产权局]
[日期:2009-4-1 17: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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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专利法修改后,对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再授予专利权,这意味着专利授权“门槛”提高。
平面印刷品“失宠”
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平面印刷品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再授予专利权。新专利法第二章明确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将不授予专利权,主要原因是这些专利“门槛”太低,转化为生产力后效益太低。
新专利法实施后将增强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增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平面印刷品授权被取消也基于此。
“绝对新颖标准”遏制“垃圾专利”
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重点。较前两次专利法修改,此次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
现行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最为关键的“新颖性”标准,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标准,现行法律只要求“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这也就是,即使该发明或设计已在国外公开使用,同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移植”到国内申请为专利。
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标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以此来遏制“垃圾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