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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焦作市科技咨询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焦作市科技咨询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The Science Consulting Association Of Jiao ZuoCity ( 简称 SCAJ) 。本协会由科技、经济、法律与管理领域具有较高专业咨询能力的机构或咨询专家自愿组成、主要从事行业规范、资格认证、业务培训、协调指导等活动,经市民政局批准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行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目标,按照本市经济、科技、社会各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需要,聚集咨询专家与经纪人,培育和规范咨询业市场,积极探索我市科技咨询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充分发挥我市科学咨询与科学管理的优势和潜力,实施科教兴焦战略,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焦作市科学技术局,登记备案机关为 焦作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焦作市科技局和焦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河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与龙源路十字口南 100 米路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一 ) 受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对全市咨询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与发布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守则,并协助有关部门的会员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 二 ) 对我市咨询业的现状、发展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组织开展与国家、地区和产业发展项目有关的科技咨询与评价活动。

( 三 ) 积极引导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集团建立专门咨询机构,鼓励智力密集型群体或咨询专家创办、领办各类科技咨询企业,建设全市科技咨询服务网络,拓展咨询业务,逐步建成一批高水准、高信誉,并具有专业特色的咨询业和咨询人才队伍;

( 四 ) 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咨询业市场运行规则,维护咨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指导会员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范围内进行咨询服务工作,纠正、查处违背行业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五) 组织咨询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开发科技咨询业务的通用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普及并推广现代知识与技术在咨询业务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咨询服务能力,组织执业资格的评审、注册和证书发放工作;

( 六 )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地区发展科技咨询业的成功经验,努力推动我市科技咨询业的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能够承担会员义务、履行会员权利,在协会的业务 ( 行业、学科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符合本会会员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单位会员的基本条件:

( 一 ) 有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办公场地和设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咨询机构;

( 二 ) 有明确的咨询业务范围,具备一定的咨询工作经验和咨询业绩;

( 三 ) 具有较深造诣的学科带头人,同时有与其咨询业务范围相关的专职咨询人员;

( 四 )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热心发展我市科技咨询产业。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 一 ) 具有较为深厚的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咨询工作经验和咨询业绩;

( 二 ) 具有注册咨询师执业资格;

( 三 ) 主持或独立完成过咨询项目,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 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 ( 单位或个人 ) 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 一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 )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获得协会的信息资料;

( 三 )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四 ) 有要求协会给予调解和保护的权力;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 二 ) 遵守诚实信用、严格履约的原则;

( 三 )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维护并提高科技咨询业的声誉;

( 四 ) 会员每年要向协会报告其咨询工作情况,提交业务书面总结,接受协会的业务监督、检查;

( 五 )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 二 )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

( 三 )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重要文件;

( 四 ) 讨论并决定协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和有关重大问题;

( 五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伞 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 三 )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重要文件;

( 四 ) 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和会议方式;

( 五 )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 负责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并报告工作;

(三)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 审议、办理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五)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协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顾问的聘任和副秘书长的任命;

(七) 批准接纳新会员;

(八) 决定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

(九)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的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

( 二 ) 负责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 三 ) 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四 ) 负责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重要事项;

( 五 ) 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协会组织的设置框架;

( 六 ) 负责起草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 七 ) 承办协会刊物,管理信息库;

( 八 ) 协助司法部门调解咨询纠纷,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九 ) 承办协会其它具体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专家委员会

( 一 ) 专家委员会由本市知名专家、学者和在组织领导与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建树者组成。专家委员会由本会会员推荐,常务理事会审定。

( 二 ) 专家委员会按专业组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全市重大工程项目提供服务;对我市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等级评审和执业资格审定;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 三 )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受协会的有关奖励。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员交纳的会费;

( 二 ) 举办培训班、研修班、专题报告会、编辑出版刊物和组织承接科技咨询业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 三 ) 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资助;

( 四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 一 ) 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 二 ) 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 三 ) 编辑印发资料;

( 四 ) 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和优秀成果;

( 五 )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 六 ) 其它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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